《一个侦察员的办案感悟》心得体会
通过对《一个侦查员的办案感悟》的通读学习,深深体会到纪检监察工作中证据的重要性,尤其是对纪检监察工作中证据审查和运用的有很深的感触。实践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争议的焦点不是党纪法规的运用而是事实的认定,而事实认定的基石是证据,事实争议在本质上就是证据争议。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不是案卷材料内容与党纪法规的机械比对比,而是发案过程、事实认定、鉴别真伪的综合认知体系。证据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规性。下面我就证据的收集、鉴别、运用,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证据收集
证据收集要遵循依规依纪、及时有效、全面客观的基本原则。依规依纪:之前我们在调取证据时,大多凭介绍信调取,有时候相关部门人比较熟,不出具文书直接就调取了。调取后入卷只装了证据材料,没有相关手续,但是现在要求必须凭相关文书进行调取,用的比较多的就是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通知书等。违纪的不一定违法,但是违法的一定违纪,所以不管是党纪案件还是政务案件,使用证据调取文书的都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切实做到依法依规、手续完备。
及时有效:有时候觉得调取证据早点晚点都没关系,反正证据都在那。但由于证据存在遗失、毁灭等不确定因素,调取证据及时有效是非常重要,之前遇到过一名干部立案之前组织关系在原单位,但是立案后组织关系转到村里,当时还没有发现这种情况,觉着都已经调取了之前的党员花名册,导致立案决定书还是开到了原单位,后来也是经过调取重新修改的。
全面客观: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但凡能够证明违纪违法事实的尽力收集。比如我们去调取主体身份材料,任职文件、分工文件、组织关系、退休手续等材料要涵盖违纪违法前后。没有相关文件的,让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散装办重复使用发票案件中,相同时间在不同项目重复使用发票,无法确定到底哪个项目是重复使用时,不能凭主观臆测、也不能根据数额大小自行确定,需要通过职能部门,通过让苏中置业公司查询,这些发票应该入哪个项目的成本,并出具证明材料解决这个问题。
二、证据鉴别
证据不一定都是有用的,必须有跟案件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违纪违法事实,这就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别。在花丹萍案件中,当时根据税务局提供的缴费名单对花丹萍做讯问笔录,但当事人提出异议,不认可税务局提供的缴费名单,后来让税务局重新查询,发现税务局提供的名单的确漏掉了几个已经缴费的人员。所以必须对证据进行鉴别,并跟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达到证据闭环的程度。
三、证据运用
证据运用的方法主要有直接证明,间接证明,综合分析等。直接证明也就是证据能够直接指向相关人员,证明违纪违法事实。比如残联私分小金库有记录本的书证证明;间接证据就是通过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实的,高新区党群局广告牌违规招投标中,负责组织招投标的领导干部没有明确分工文件,就通过党群局一把手以及公管中心主任的证人证言来证实这名党员干部的工作职责以及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而证明违规进行招投标的事实。
综合分析主要是对案件的各个部分、要素、阶段研究比较,找出相互之间的联系,并有机结合起来。在残联康复部主任吴某案件中,吴某既伙同药房经营者王某,两人共同出资,但让王某先行垫付四维中心装修费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同时又收受王某贿赂,贿赂里面又存在从之前垫付资金里面进行扣除的情况,贪污和受贿交织在一起,两个犯罪事实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非常复杂。后来也是抽丝剥茧,通过伪造的装修发票、招投标合同、以及银行流水、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比较,通过证据证实了贪污和受贿的事实。
证据审查和运用的方法,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提升于实践。全面总结证据收集的经验,熟练掌握证据运用的方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既是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难题,同样也决定着案件的质量高低。